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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高坪区白塔“耍都”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抽血送检,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5.3)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何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1年1月19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何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06.1(+-5.3)mg/100ml、路检查获、深夜市内道路较长距离驾车、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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