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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8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四路出发,沿人民桥往西北路行驶,当行驶至西北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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