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小型汽车由什邡市北京大道沿什南路向什邡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什南路0KM+50M处被在此设卡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94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什邡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8月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