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屏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客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小碗菜饭店外出发往屏山镇**小区行驶,当行驶至屏山县**镇**路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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