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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巷**号“**”小区的家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驾驶川A*****雷克萨斯牌白色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小区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20年5月31日1时2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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