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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绵阳市高新区**馆**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5****号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涪城区时代天骄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九洲智能幼儿园门前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给手机充电准备叫代驾,在车内睡着,当日凌晨2时许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在行驶过程中主动放弃醉驾,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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