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贵HB****号小型轿车,由天柱县邦洞街道往天柱县凤城街道方向行驶,19时53分,行驶至天柱县联山街道冷水溪(坪从线30公里1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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