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同现住地。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津A****1),沿南开区卫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鞍山西道交口时,被南开交通支队北马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3. 5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 2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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