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镇**路**小区**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室。2015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6年9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宁A****J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汇融新天地中间路口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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