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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正兴村油扎湾组出发,当车行至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与泥湾路交叉口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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