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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桥区汴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汴河中路与西昌**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七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1毫克/100毫升。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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