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汉族,初中,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牌号为苏D*****小型汽车沿滁州市西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关大桥时,被正在执勤的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8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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