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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何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庆市**区******单元**室,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望江”牌轻型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区木直街与青年路交叉口出发,行至鳌峰路人保大楼门前路段被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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