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庆市**区**街**栋**单元**室,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望江”牌轻型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区木直街与青年路交叉口出发,行至鳌峰路人保大楼门前路段被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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