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经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富平县留古镇街道军利酒店饮酒,后持C1驾照驾驶陕E****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平县**小区**门接其朋友李某某,准备将其送至富平县人民路娄子巷,当沿车站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格里拉酒店门前时,被交警查挡。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6.2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罚金刑、缓刑适用及危险驾驶等八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属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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