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14时25分许,何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至大芹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测试值为113mg/100ml。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0±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