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居住在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12分,何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岳阳市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岳阳楼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含量为133mg/100ml。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4mg/100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证词;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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