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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晚饭时饮了约2两白酒。后因其孙子发高烧需送医院救治,遂驾驶号牌为川Y*****号普通客车搭乘其妻子和孙子从本市恩阳区石城往恩阳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1时02分,当其行驶至恩阳一小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在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何某某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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