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3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7mg/100mL)驾驶粤S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石碣往南城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江大道田心路路口对出路段时,被莞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莞城大队接受调查。何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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