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时许,何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H4****号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43号(新华路出横潭村路东25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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