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荔湾区**村**巷**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荔湾区小梅大街出发,途径荔湾路、西华路、东风西路,行至荔湾区东风西路广雅路东1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2.3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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