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H****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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