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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出发,行驶至354省道116KM+ 600M(三坑镇龙田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洄澜中队民警查获,当日民警将何某某带到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清正司法鉴定所检测,从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3.51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2018年1月12日,清远市清新区三坑卫生院已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取了血样。但民警于血样被提取后第6日,即2018年1月18日才将提取的血样送广东清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样未按规定立即送检,亦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送检。血液采样与送检时间相隔过长将导致血液腐败,腐败变质则会发酵产生新的乙醇,从而增加乙醇浓度,导致血样乙醇含量测定结果失真。故本案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乙醇鉴定报告应予以排除,该证据被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此,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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