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出发,行驶至354省道116KM+ 600M(三坑镇龙田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洄澜中队民警查获,当日民警将何某某带到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清正司法鉴定所检测,从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3.51mg/100ml。
因此,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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