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全南县,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区第**栋**房。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0****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开泰大道出科丰路西72米路段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等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