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防城区扶隆镇其姐夫家中喝酒,喝到当天晚上21时许,当晚其在姐夫家休息。2019年11月13日时许,何某某酒后隔夜驾驶桂P****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从防城区扶隆镇往上思县平福乡行驶,当行驶至上思县南屏乡汪乐村附近路段时,被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P****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占用其行车道碰撞,造成蒋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取何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88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