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投资合伙企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D号小型轿车从教育路上路行驶,途经教育路、古城路、民族大道,行至民族大道、茶花园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何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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