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1********,壮族,小学文化,住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桂L****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乐业县三乐路武装部路口被乐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检出酒精含量117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9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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