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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住龙州县龙州**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00时50分许,何某某酒后驾驶桂PV****号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龙州县下冻镇那堪屯出发往龙州县城,途中在龙州县辖区省道319线75KM+300M路段冲向道路右侧,造成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至2022年5月10 日止,有违法情形未处理。

本院认为,何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何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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