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许,驾驶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喜力牌车牌为冀GE****白色二轮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元台子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核查,何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当事人血样进行检测,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6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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