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新田县图书馆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现住新田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在新华西路移动公司门口骑摩托车摔伤,何某某接其妻子电话后,便从家中驾驶湘M*****小型汽车前往移动公司门口接其妻子去医院救治。20时许,行驶至新田县新华南路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何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2018年1月10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39mg/100ml。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