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吴某某所有的雪佛兰牌SGM15****小型轿车(浙H0Q****)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65号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随后对何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样留检。2020年3月25日,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何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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