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开发区**社区**自然村**号。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栖霞区摄山星城步青路往华侨城工地行驶,行驶至疏港大道下梅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血。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交通巡逻民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悔过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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