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1********,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16分,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鄂A****H号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黄陂区前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前王线铁路桥涵洞处时,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且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所在单位证明其虽然临近退休年龄,但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下沉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表现好,为促进依法办案与倡导职业道德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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