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2********,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驶往江永县县城。15时58分许,途经车管所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0.7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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