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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街**村**号,现住址沈阳市**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辽L****1号牌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街**路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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