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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79********,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吴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自吴桥县**乡**村到吴桥县**镇**小区,当行驶至吴桥县**镇南立交桥东处,被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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