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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乡**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何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0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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