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合安局新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刑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高东街与北二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3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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