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职业: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局**分所,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0时21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非营运性质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裕华东警务站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当事人何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数值结果为:104mg/100ml,遂带其抽血待检,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0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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