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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零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从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大红袍”茶店驾驶一辆号牌为琼A3****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出来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零时30分许,当何某某驾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现代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何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执勤民警依法将何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刁伟颖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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