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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02196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呼伦贝尔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海拉尔区建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拉尔区第一中学西侧启越超市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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