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8********,汉族,中技文化,淮北临涣焦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室,无违法犯罪前科。2020年6月2日,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皖FH****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描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海东路路口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1㎎/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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