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5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路***庭**苑**楼*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路***庭**苑**楼*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国道**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57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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