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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1008号雅颂居小区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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