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J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路与**路交汇处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1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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