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曾因赌博于2008年被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2年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5H****小型越野车途经本区温州大道站西路口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g/100mL。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执法录像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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