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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建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的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孝感市孝南区黄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杨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5月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5.39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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