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租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宜都鄂E777美食城吃饭饮酒,当晚20时许,何某某驾驶鄂E****Y号“宝龙”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宜都市民富新天地工地出发,沿跑马岗路、宜华大道、陆渔大道往宜昌市城区方向行驶。20时11分许,何某某驾车行驶至S88岳宜高速宜都袁某某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发现疑似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何某某酒精含量为94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宜都市**医院抽血。经鉴定,何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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