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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房县**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鄂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镇往该镇**村方向行驶,行至**村1组路段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8.02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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