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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路路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女儿由郧西县城关镇江岸路往富康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富康大道丰融超市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规定“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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