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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6********,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土桥镇永安村**组,家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永安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朋友李某某、盘某某一起喝酒后,何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李某某、盘某某去安仁县城购买生活用品,从安仁县新大桥方向驶往七一广场路段时,被安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将何某某带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到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定量为:141.00/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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